- 為防止實驗室危險廢物污染和危害環境,確保危險廢物處置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切實保障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 本辦法中所稱的實驗室危險廢物,是指實驗室在生產、科研活動等過程中產生的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存在安全隱患的物質,包括廢棄化學品、廢液、各類反應殘留物等,以及其他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廢物特性的廢物。
- 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以下簡稱“產廢單位”)應當遵循減少危險廢物產生、充分合理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的原則。
- 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是危險廢物處置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危險廢物日常收集、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統一處置工作。
- 產廢單位具體負責危險廢物日常收集、集中安全儲存等管理工作,在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的指導下配合具有資質的企業開展處置工作。
- 產廢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員具體負責實驗室危險廢物處置管理工作。
- 實驗室產生的危險廢物按照有機廢液、無機廢液、過期藥品、包裝物和劇毒品五類收集:
(一)有機廢液:醇、醚、酯、醛、酮等;
(二)無機廢液:廢酸、廢堿、無機鹽溶液、重金屬廢液等;
(三)包裝物:沾染危險廢物的空瓶、紙箱、塑料膜等;
(四)過期藥品:已經過期失效的藥品;
(五)劇毒品:氰化物、含砷化合物、含汞化合物等劇毒品。 - 產廢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有機廢液、無機廢液、過期藥品、包裝物和劇毒品收集,建立危險廢物的臺帳,并遵循以下管理規范:
(一)嚴禁將不同類別或會發生化學反應的危險廢物混裝打包;
(二)危險廢物入庫時,紙箱應裝滿,廢液應不超過塑料桶等容器容量的五分之四,并確保密封無泄漏;
(三)危險廢物包裝物外部應張貼危險廢物標識和詳細清單;
(四)具有特殊性質的危險廢物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特別處理,在暫存過程中要同一般危險廢物區分并單獨保管。 - 產廢單位應設立符合安全與環保要求的專用危險廢物暫存點,并按危險廢物類別配備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暫時收集容器。
- 危險廢物暫存點應保持通風,避免高溫、日曬、雨淋,遠離火源,并建立相應的防護設施,防止被盜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暫存點應張貼醒目的危險廢物標志牌,明確管理責任人和管理制度。
- 產廢單位應建立環境污染事故預防和應急制度,對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必須立即向學校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并積極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對環境和個人的污染與危害。